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0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02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朱漢寶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承駿
被告
傑本尼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孟坤
被告
楊柳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壹拾壹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者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
    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8
    條及借款契約書第11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故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傑本尼氏有限公司(下稱傑本尼氏公司
    ,與被告鄭孟坤、楊柳明合稱被告,單指其一逕稱其姓名或
    簡稱)於民國111年8月間邀同鄭孟坤、楊柳明為連帶保證人
    ,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3年,
    利率按原告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加計年利率2.67%機動計息
    ,並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一部遲
    延,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除仍按約定利率計算
    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
    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傑
    本尼氏公司嗣未依約還款,債務依約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
    欠本金211萬6,97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而
    鄭孟坤、楊柳明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總契約書、借款
    契約書、歷史放款利率查詢及交易紀錄等件影本為證,核屬
    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
    第280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
    證物,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
    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
    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年利率 (%) 利息請求期間 (民國)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1,693,580元 4.39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2 423,396元 4.39 自113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3年9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前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2,116,976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