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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劉宇霖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鄭之皓
被告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兼 特 別
代理人
石佩宜律師(即趙復中之遺產管理人)
被告
趙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宇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仕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實體方面 一、第1至2行、第6至9行; 三、㈡、第1至2行、第4行、第6行;㈢、第11至12行、第15至16行 趙秦中  趙復中   趙復中 趙秦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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