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智
- 訴訟代理人
- 鄭之皓
- 被告
- 金順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特 別
- 代理人
- 石佩宜律師(即趙復中之遺產管理人)
- 被告
- 趙秦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之113年度訴字第713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明顯錯誤出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貳、實體方面 一、第1至2行、第6至9行; 三、㈡、第1至2行、第4行、第6行;㈢、第11至12行、第15至16行 趙秦中 趙復中 趙復中 趙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