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6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士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會決議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聲明原判決廢棄,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依同法第441條裁定補正。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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