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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285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姜悌文

原告
陳胤竹
被告
銀泰佶聯合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室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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