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

返還委任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郭思妤

上訴人
即原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喜威世流通股份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田振慶律師事務所即田振慶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7317號請求返還委任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