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76號
- 原告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佳曉
- 訴訟代理人
- 林書玄
- 訴訟代理人
- 劉信宏
- 被告
- 享富安居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楊品穗(原名:楊嘉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違約金欄所示之記載,均應更正如附表更正後記載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於判決結果、訴訟標的不生影響,爰逕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附表(日期:民國/幣別:新臺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應更正處 原記載內容 更正後記載內容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⒈之違約金欄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3.295%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20%計付。 自113年11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3.295%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付。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⒉之違約金欄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3.295%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之20%計付。 自113年6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約定利率3.295%之10%計付;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之20%計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