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444號
- 原告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淑真
- 訴訟代理人
- 梁文昀
- 訴訟代理人
- 黃照峯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戴振文
- 被告
- 兆筠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戴兆君
- 被告
- 戴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伍佰伍拾肆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貳萬肆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四、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柒佰捌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五、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9、31頁),故本院就本件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㈠被告兆筠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兆筠公司)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偕同被告戴兆君、戴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利息依原告一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1.74%)加碼1.6%浮動計息,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依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362,872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尚欠本金38,554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尚欠本金324,318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兆筠公司另於111年12月27日,偕同戴兆君、戴筠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6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1年12月28日起至114年12月28日止,利息依原告一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指數(違約時1.74%)加碼4.74%浮動計息,並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還款,依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第1項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263,986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尚欠本金79,198元、帳號0000000000000000尚欠本金184,788元)及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㈢又戴兆君、戴筠為上開二筆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與兆筠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原告一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歷史指數表、帳務資料畫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65頁),被告均經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對原告主張之前述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至4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時間:民國)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 1 38,554元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4%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2 324,318元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3.34% 自113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3 79,198元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48%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 4 184,788元 自113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6.48% 自113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一成,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按左列利率二成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