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72號
- 上訴人
- 欣俊實業有限公司(已解散)
- 兼上一人
- 清 算 人 彭楚皓
- 被上訴人
- 萬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士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5,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1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另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份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