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6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醫字第40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6 日

法官蕭涵勻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元皓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捷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澤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愛英、李庚怡、李健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捷仲有限公司分於民國114年1月22日、1月21日提起上訴到院,均未據繳納上訴費,是應依同年月1日施行之新制(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之規定、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493,239元(計算式:1,826,573元+1,333,333元+1,333,333元=4,493,2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2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