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林怡君
- 法定代理人蔣凱文
- 原告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王憲仁、王林寶珠、王翊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天悅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凱文 被 告 王憲仁 王林寶珠 王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8日以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1萬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3年1 月15日送達原告等情,有前開裁定正本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7至109頁)。原告逾期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卷附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收費答詢表各1紙(本院卷第117至121頁)可憑,其訴不能認 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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