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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7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楊承翰

上訴人
即被告
台灣微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竇立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明潔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6萬5232元【計算式:〔(14萬2160元+9000元)×12月+(13萬9760元+13萬9760元)〕×5年-抵銷額50萬1968元=996萬523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2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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