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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黃夢妮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65號 原 告 黃夢妮 訴訟代理人 許朱賢律師 林季甫律師 被 告 巨量移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超明 訴訟代理人 簡榮宗律師 紀柔安律師 蔡竣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0萬8,050元(見本院卷第89頁),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7,329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 收裁判費3分之2即5萬1,553元(計算式:77,329x2/3=51,553, 元以下四捨五入),故原告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5,776元(計算式:77,329-51,553=25,776),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3,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2,776元(計算式:25,743-3,000 =22,776),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張月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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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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