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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勞訴字第81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台灣杜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達
訴訟代理人
林冠佑律師

李冠亨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蘇美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113年度勞補字第391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8萬3,4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9,032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0元,尚欠20萬4,03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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