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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塗銷信託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蘇嘉豐

主參加原告 葉宏謨

主參加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憲光
法定代理人
主參加被告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25,347元(依照本件主參加訴訟之原本訴訟確定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亭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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