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6號
主參加原告 葉宏謨
主參加被告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光
- 法定代理人
- 主參加被告 英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庭豪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信託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525,347元(依照本件主參加訴訟之原本訴訟確定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5,3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