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蔡世芳
- 法定代理人談麗秋、林連禎
- 原告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法人、謝宜庭
- 被告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林凱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原 告 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談麗秋 原 告 謝宜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益甄律師 高文心律師 複代理人 賴禹綸律師 訴訟代理人 萬宗宇律師 被 告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連禎 被 告 林凱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黃文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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