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 原告
- 一直打不倒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談麗秋
- 原告
- 謝宜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益甄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高文心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禹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萬宗宇律師
- 被告
- 台灣寶樂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連禎
- 被告
- 林凱泰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有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107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十一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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