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07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黃瀚儀
- 訴訟代理人
- 莊涵予
- 被告
- 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香君
- 被告
- 黃瑩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香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香臨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香齡食品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香臨食品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