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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宣玉華

上 訴 人
良鑫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淑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546,85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1,056,210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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