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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張庭嘉

原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緯諴律師
複代理人
許渝澤律師
被告
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宜廷
訴訟代理人
徐維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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