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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11號

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匡偉鄭佾瑩張庭嘉

上訴人
即原告
聯合再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傳獻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國防醫學大學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原名: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松山分院)
法定代理人
蔡宜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法律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405,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8,7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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