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 抗告人
- 大有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逸薇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25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232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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