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莊仁杰

  • 當事人
    瑞昇電子有限公司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號 原 告 瑞昇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文升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被 告 勁達國際電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育良 訴訟代理人 馮達發律師 鍾薰嫺律師 陳以晨律師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原告於民國113年3月22日具狀撤回起訴,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莊仁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張月姝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