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威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凃佩勳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天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法定代理
- 即被告
- 人 馬鴻榮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允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福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3,4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萬0,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