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張庭嘉
- 法定代理人黃金龍
- 原告梁幸吉、梁幸慶、梁幸得
- 被告梁滿子、陳容容、陳婷婷、陳冠州、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3號 原 告 梁幸吉 訴訟代理人 傅鈺菁律師 參 加 人 梁幸慶 梁幸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麗文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又瑄律師 被 告 梁滿子 陳容容 陳婷婷 陳冠州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林宜萍律師 參 加 人 大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天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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