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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4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潘英芳

原告
岳千雅
原告
陳恩慧
原告
王耀德
原告
鄭裕琪
原告
黃淑芬
原告
徐武宏
原告
蔡沛廷
原告
段思雲
原告
蔡亞霖
原告
鄭惟元
原告
鄭椀予
原告
李芳宜
原告
徐曉恬
原告
解大治
原告
蒼蔭屏
原告
唐桓
原告
黃麗雲
原告
謝雅香
原告
謝雅茹
原告
陳昱銘
原告
周繼輝
上21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峻瑋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奇恩律師
被告
儲開軒
被告
儲國衡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被告
沈于揚
被告
陳政傑
被告
曹瑄芷
被告
賴建川
被告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呂緯武律師
被告
翁澄宏
被告
林志隆
被告
陳世昌
被告
林素真
被告
曾義勝
被告
張家瑋
被告
辜靜怡
被告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黃豐緒律師
複代理人
李茂瑋律師
複代理人
林承鋒律師
被告
杜瑞雲
訴訟代理人
朱俊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芸君律師
被告
石宸綾
訴訟代理人
陳曉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全淩律師
被告
許志民
被告
王家諭
被告
陳碧姬
被告
張瑋珊
被告
鄧素美
被告
上一被告之
訴訟代理人
趙立偉律師
複代理人
李德正律師
複代理人
徐欣瑜律師
被告
鄭郁靜
被告
簡永達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告
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已解散)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0樓
法定代理人
儲國衡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複代理人
邱錞榆律師
被告
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禹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關於如附表「原記載」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後記載」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應更正處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 辜靜宜 辜靜怡 事實及理由欄 辜靜宜 辜靜怡 附表欄編號1至18之被告欄 辜靜宜 辜靜怡 理由欄三、㈡⒊⑵③之倒數第三行 ...蒼蔭屏主張曹致軒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王家諭、陳碧姬主張曹致軒應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前段、...... 附表欄編號7之金額欄 2,500,000 3,500,000 附表欄編號7之被告欄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曾義勝、張家瑋、辜靜宜、張瑋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辜靜怡、張瑋珊、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附表欄編號19之被告欄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張家瑋、鄧素美、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儲開軒、儲國衡、沈于揚、陳政傑、曹瑄芷、賴建川、翁澄宏、林志隆、陳世昌、林素真、曾義勝、辜靜怡、張家瑋、百富環球策略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百富財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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