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05號
- 原告
- 朱建置
- 訴訟代理人
- 李岳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聶瑞毅律師
- 被告
- 簡傳註
簡傳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113年度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414,688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13年1月30日送達原告訴訟代理人,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此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稽,故其起訴不合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