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480號
- 上訴人
- 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
- 法定代理人
- 楊志清
- 被上訴人
- 憶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亭玉
- 訴訟代理人
- 陳善哲
- 被上訴人
- 有元來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温玉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達元律師
彭紹瑾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3萬06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43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