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林怡君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訾丞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銘廷 被 告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桂台華 被 告 訾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