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 原告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月琴
- 訴訟代理人
- 簡銘廷
- 被告
- 人類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桂台華
- 被告
- 訾丞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50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因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未合法送達,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18日上午上午9時20分於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