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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賴淑萍

  • 當事人
    頴川欽和志伊玲華頴川秀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7號 原 告 頴川欽和 志伊玲華 頴川秀玲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朝琮律師 賴淑芬律師 蔡菁華律師 被 告 陳玲玲 陳榮祥 蕭堯方(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蕭淳心(即陳月鳳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零參拾伍萬壹仟伍佰陸拾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前段分別有明文。次按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其價額應依有價證券之時價定之,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不以其券面額為準(最高法院96年度台抗字第191號、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將登記在其名下各公司(詳附表一,下稱系爭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背書轉讓予原告及追加原告全體公同共有,由原告頴川欽和代為受領;被告並應協同辦理變更股東名簿之記載。而附表一所示系爭公司均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揆諸前開說明,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起訴時系爭公司股票之每股淨值核定之。參以系爭公司民國112年12月31日資產負債表上所記載如附表 一所示之權益總額(即資產扣除負債後之資產淨值),於本件起訴時系爭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如附表一所示,此有系爭公司資產負債表、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見限閱卷、本院卷第251頁至第269頁),則系爭公司每股淨值分別如附表一所示,起訴時本件之交易價額各如附表二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億2,311萬6,508元(計算式:14億9,208萬5,532元+367萬8,780元+2,735萬2,196元=15億2,311萬6,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7萬4,592元(本 件原告係於113年3月29日提起本件訴訟,爰依114年1月1日 施行「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計算),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92萬3,031 元(計算式:5,000元+91萬8,031元=92萬3,031元)後,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35萬1,561元(計算式:1,127萬4,592元-92萬3,031元=1,035萬1,561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一: 編號 公司名稱 民國112年12月31日 資產負債表所載 權益總額 起訴時已發行股份總數 每股淨值(新臺幣) 計算式 (小數點第二位以下均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4億2,802萬2,413元 150萬股 285.35元 4億2,802萬2,413元÷150萬股=285.35元 2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1,633萬8,471元 2萬9,000股 563.4元 1,633萬8,471元÷2萬9,000股=563.4元 3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億5,405萬988元 7,868股 26萬1,063.93元 20億5,405萬988元÷7,868股=26萬1,063.93元 4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32億816萬6,014元 2萬6,198股 12萬2,458.43元 32億816萬6,014元÷2萬6,198股=12萬2,458.43元 5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億9,703萬1,921元 5萬股 3,940.64元 1億9,703萬1,921元÷5萬股=3,940.64元 6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3億5,155萬2,492元 70萬股 502.22元 3億5,155萬2,492元÷70萬股=502.22元 7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2億6,484萬7,737元 10萬9,250股 2,424.24元 2億6,484萬7,737元÷10萬9,250股=2,424.24元 8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516萬3,679元 50萬股 10.33元 516萬3,679元÷50萬股=10.33元 9 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604萬6,079元 150萬股 30.7元 4,604萬6,079元÷150萬股=30.7元 10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3,109萬2,973元 290萬股 10.72元 3,109萬2,973元÷290萬股=10.72元 附表二: ㈠陳月鳳名下: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62萬股 1億7,691萬7,000元 62萬股×285.35元/股=1億7,691萬7,000元 2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1,400股 78萬8,760元 1,400股×563.4元/股=78萬8,760元 3 僑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434股 3億7,436萬5,676元 1,434股×26萬1,063.93元/股=3億7,436萬5,676元 4 大洋僑果股份有限公司 4,576股 5億6,036萬9,776元 4,576股×12萬2,458.43元/股=5億6,036萬9,776元 5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萬2,000股 4,728萬7,680元 1萬2,000股×3,940.64元/股=4,728萬7,680元 6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60萬2,000股 3億233萬6,440元 60萬2,000股×502.22元/股=3億233萬6,440元 7 全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8,750股 2,121萬2,100元 8,750股×2,424.24元/股=2,121萬2,100元 8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3萬股 134萬2,900元 13萬股×10.33元/股=134萬2,900元 9 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萬股 307萬元 10萬股×30.7元/股=307萬元 10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41萬股 439萬5,200元 41萬股×10.72元/股=439萬5,200元 合計 14億9,208萬5,532元 ㈡陳玲玲名下: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700股 39萬4,380元 700股×563.4元/股=39萬4,380元 2 金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10萬股 307萬元 10萬股×30.7元/股=307萬元 3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2萬股 21萬4,400元 2萬股×10.72元/股=21萬4,400元 合計 367萬8,780元 ㈢陳榮祥名下: 編號 公司名稱 股數 起訴時交易價額(新臺幣) 計算式(小數點下四捨五入) 1 萬果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28萬5,350元 1,000股×285.35元/股=28萬5,350元 2 全青股份有限公司 700股 39萬4,380元 700股×563.4元/股=39萬4,380元 3 僑果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6,010股 2,368萬3,246元 6,010股×3,940.64元/股=2,368萬3,246元 4 浩祥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1,000股 50萬2,220元 1,000股×502.22元/股=50萬2,220元 5 建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22萬股 227萬2,600元 22萬股×10.33元/股=227萬2,600元 6 程威股份有限公司 2萬股 21萬4,400元 2萬股×10.72元/股=21萬4,400元 合計 2,735萬2,1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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