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11 日
- 法官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黃冠雄、王維
- 原告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訴訟代理人 蔣子謙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維 訴訟代理人 宋正一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 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 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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