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雄
- 訴訟代理人
- 蔣子謙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維
- 訴訟代理人
- 宋正一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郁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4日3時40分整,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