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7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74元(合計293,72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