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李桂英
- 法定代理人黃冠雄
- 上訴人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 訴 人 創羿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騏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3年度重訴 字第561號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本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77,1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974元(合計293,72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翁鏡瑄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