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7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訴字第68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呂俐雯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黃挺益
被告
程達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羅錦仁
被告
羅淑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參拾捌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
債一一一年度甲類第二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柒佰壹拾貳萬壹仟零捌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
    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授信契約書第20條
    約定,因本契約致涉訟時,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本院卷第25、33、41頁),是本院就本件訴訟具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程達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程達公司)邀同被告羅錦仁、
    羅淑美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110年1
    月26日、111年12月23日承諾本項授信所發生一切債務以新
    臺幣(下同)500萬元、100萬元、500萬元為限,負連帶清
    償責任。被告程達公司於108年12月5日、110年1月27日、11
    1年12月30日分別向原告借貸500萬元、100萬元、476萬元,
    分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約定借款期間5年、3
    年、1年,並約定自借款日起,每月30日按月付息,到期還
    清本金,如有一部遲延還款,即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
    原借款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原借款利率20%
    計收違約金。詎被告程達公司因資金短絀、週轉失靈,尚積
    欠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㈠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712萬1,0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
    約金。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稱保證者,謂當事人
    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
    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
    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
    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書3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6份、增補契約暨申請書2份、放款交易明細查詢申請
    單6份、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授信訂價參考利率
    指標及本行平均費用率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21至79、83
    至87頁),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
    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390條第2項之規定,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併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依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
    額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呂俐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借款金額 計息本金 利 息  違約金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 1 375萬元 150萬元 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 0.366%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2 125萬元 49萬9,976元 112年1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2年1月6日起至112年7月5日止 0.366%      112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3 90萬元 32萬5,000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 0.366%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4 10萬元 3萬6,106元 111年1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3.66% 111年12月28日起至112年6月27日 0.366%      112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732% 5 357萬元 357萬元 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933%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0.402933%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5866% 6 119萬元 119萬元 111年12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4.02933% 111年12月3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 0.402933%      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0.805866% 合計 1,076萬元 712萬1,082元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