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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2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李桂英

上訴人
捷揚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珮瑜
被上訴人
洪碩徽

林重光

馬兆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重訴字第72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8,531元(131,875元+79,128元+7,5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翁鏡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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