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劉育琳
- 法定代理人蔡育仁
- 上訴人創光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36號 上 訴 人 創光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育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憶筠間請求支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參仟伍佰壹拾捌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 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3萬6,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萬3,5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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