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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
    賴錦華

  • 當事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楊肇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3號 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被 告 杰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智凱 被 告 安杰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品峯 被 告 楊肇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23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足稽(本院卷第43至49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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