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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4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鄭佾瑩賴淑萍張庭嘉

原告
大鵬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學智
訴訟代理人
何依典律師
被告
交通部觀光署大鵬灣國家風景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許主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起訴時機關所在地為屏東縣○○鎮○○路000號,此有被告網頁介紹(見本院卷第121至122頁)可考,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佾瑩

                法 官 賴淑萍

法 官 張庭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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