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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7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李子寧

原告
鎮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盟雄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告
台灣松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中一彥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郭乃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3萬5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萬2592元,扣除原告聲請本院調解所繳納5000元調解程序費用,尚欠57萬759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之,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子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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