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匡偉
- 法定代理人曾明祥
- 原告林俊竹、林靜苑、林厚成
- 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曾耀鋒、張淑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140號 原 告 林俊竹 林靜苑 林厚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季堯律師 湯詠煊律師 複代理人 王君任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皓翔律師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 押中) 張淑芬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陳振中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潘志亮 黃繼億 李耀吉 劉舒雁 許峻誠 黃翔寓 詹皇楷 李寶玉 李凱諠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陳正傑 陳宥里 呂汭于(原名呂明芬) 陳君如 李毓萱 王芊云 潘坤璜 陳振坤 上 一 人 陳筱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眉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依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資料所載,被告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命令解散,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規定,關於承受訴訟等事宜,仍有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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