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金字第4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許宗琦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曾奎銘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心慈
徐清正
白建修
郭芝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2萬5,215元(見本院卷一第43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萬3,341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未於民事聲明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