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52號
- 聲請人
- 何浩熙(即錢德惠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 官 曾育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5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 002 臺灣永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