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55號
- 聲請人
- 林恒宇(即林朝傳之繼承人)
- 代理人
- 蔡凱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087-NX-0000000-0 1 3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