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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朱漢寶

聲請人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開源
訴訟代理人
陳以蓓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漢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科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世文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9日  92,800元 LC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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