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 聲請人
-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開源
- 訴訟代理人
- 陳以蓓律師
林庭安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5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199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 金 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1 員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李世文 第一商業銀行中山分行 聯華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1月29日 92,800元 L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