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00號
- 聲請人
- 章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件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7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主文。
附件:發票人為奇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負責人汪建勳),付款人為第一商業銀行萬華分行,發票日為113年3月31日,票面金額為新臺幣300,000元,支票號碼為PB0000000之支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