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41號
- 聲請人
- 黃湘容(原名黃文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55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8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第一電阻電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100-NX-0000000 1 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