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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59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何佳蓉

聲請人
林恩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1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001 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宏利台灣動力基金 01-0001380-8 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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