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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34號

除權判決(票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張瓊華

聲請人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以下為新臺幣)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維昌營造有限公司 陳玉昆 臺灣土地銀行信義分行 113年6月27日 1,000,000元 115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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