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6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賴淑萍
- 當事人劉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691號 聲 請 人 劉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李昱萱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6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1-9 1 1000 002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2-0 1 1000 003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3-2 1 1000 004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4-4 1 1000 005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5-6 1 1000 006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6-8 1 1000 007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7-0 1 1000 008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8-1 1 1000 009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79-3 1 1000 010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2ND0053280-0 1 100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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