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00號
- 聲請人
- 寶竭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婉茹
- 代理人
- 張雅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219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周建國 彰化商業銀行雙園分行 113年5月31日 6萬392元 PN8299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