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873號
- 聲請人
- 林明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3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187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6NX0042503 4 1 500 2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48279 5 1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