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官鄭佾瑩
- 當事人魏米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號 聲 請 人 魏米凰(即施文宗之繼承人) 施惇瀚(即施文宗之繼承人) 施藺真(即施文宗之繼承人) 上二人共同 代 理 人 魏米凰 聲 請 人 施歡芩(即施文宗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米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18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鄭汶晏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192號 編號 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名稱 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 單位數 備考 001 柏瑞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 柏瑞巨人基金A基金 21-D0-00-000000-0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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