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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9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股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
    熊志強

  • 原告
    陳一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921號 聲 請 人 陳一睿(即洪婉慧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8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13722-0 1 1000 002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13723-2 1 1000 003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27765-4 1 1000 004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78-ND-0029472-0 1 1000 005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79-ND-0051358-8 1 1000 006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5-ND-0099171-5 1 1000 007 國泰化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086-NX-0040167-7 1 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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